******有限公司:
你单位《精密金属电子元器件智能化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现场勘察、资料审查,
结合专家技术审查意见,现批复如下:
******有限公司高新装备制造产业园 C4 号厂房,总投资
15000 万元,其中环保投资 78 万元。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有:1、主体工程:利用租赁厂房,共 3F,设置 CNC 加工区、铝
屑间、切削液/液压油存放区、抛光区、仓库、清洗区、喷砂区、工具仓、量测室、全检区等。2、辅助工程:设置办
公区、检测区、餐厅。3、储运工程:设置工具仓、铝屑间、原辅料及成品仓库等。4、公用工程:供水、排水、供电等
工程。5、环保工程:废水、废气、噪声、固废治理设施及环境风险防范工程。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
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及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规定,
******有限公司应严格履行各自职责。该 项 目 经 庐 江 高 新 区 管 委 会 备 案 , 项 目 代 码 为2404-340124-04-05-576406,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工程建设导致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总体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改变建设内容。若工程建设存在重大变更,必须严格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作为你单位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的依据,必须认真落实。
三、项目在建设及运行过程中要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一)加强水污染防治。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区排水须实行“雨污分流”制。新建一
套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规模、处理工艺按《报告表》中要求建设。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项目清洗废水经污水一体
化设备处理达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进入城西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排放。
(二)做好大气污染防治。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加强生产过程的环境管理,在确保环保
安全的前提下,提高废气的有组织收集和处理效率,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量。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
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项目产生的废气有油雾废气、清洗废气、抛光粉尘、喷砂粉尘。油雾废气经设备自带收集净化系统处理;抛光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喷砂粉尘密闭收集,收集后合并经袋式除尘器+15m 米高排气筒排放(DA001)。清洗废气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5m 米高排气筒排放(DA002)。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 排放限值,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 50%执行;厂区内无组织 NMHC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 A.1 中特别排放限值。
(三)严格控制噪声污染。合理布局产噪设备的位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降噪等措施处理,
保证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 3 类标准。
(四)固体废弃物分质、分类收集,资源利用的原则妥善处置。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于一
般固废暂存间,交由固废处置单位处理,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按规范
设置和管理危废暂存场所,危险废物应交由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落实各项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危险废物暂
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并严格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严防二次污染。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五)强化厂区建筑防渗,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加强危废间、CNC 加工区、油类辅料存放处、切削液/液压油存放区、
清洗区、污水一体化设备等可能因渗漏对地下水产生影响场所的防渗处理,避免对地下水水质产生影响。
(六)加强风险预防和控制,严防突发环境事件。结合环评文本中环境风险评价内容,制定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
落实各类风险防范措施和管理制度,防止污染事故发生。
(七)做好与排污许可制衔接工作,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申
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八)有关本项目的其他污染控制措施,按照环评文本的相关要求认真落实。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及时实施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2024 年 10 月 11 日
抄送:高新区管委会,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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