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年产1100万平方米光学膜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5日。
拟批准环境评价报告书的项目
拟批准环境评价报告书的项目
拟批准环境评价报告书的项目 | |||||
项目名称: | 年产1100万平方米光学膜项目 | ||||
建设地点: | 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岗集镇胡庙路与外环西路交叉口西北角0号 | ||||
建设单位: | ******有限公司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有限公司 | 公示时间: | 2024年08月21日 | ||
项目概况: | 项目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岗集镇胡庙路与外环西路交叉口西北角,占地面积14000m2。项目拟新增先进研发及生产设备24台/套,形成2条超精密涂布线;采用自主研发的液晶涂布型补偿膜生产技术,功能涂层技术及精密模切加工能力,实现oled中小尺寸圆偏光片、光学补偿膜国产化,同时利用精密涂布能力及相关材料开发技术配套tac功能膜、车载iml膜材等关键材料的进口替代,达产后可实现年产1100万平方米光学功能膜生产能力。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加强水污染防治。项目排水实行雨污分流,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项目排放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和冷却水塔排水,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规模20t/d)处理,初期雨水经生化池(处理规模5t/d)处理,最终与冷却水塔排水一同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望塘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处理达标后排入南淝河。本项目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并达到望塘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要求。望塘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及《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4/2710-2016)表1中标准要求。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气主要有:工艺有机废气、天然气燃烧废气。调配、涂布、清洗废气以及原胶仓库废气为低浓度有机废气。收集后经干式过滤器+沸石转轮+旋转式rto处理,通过1根28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烘干废气为高浓度有机废气,收集后经旋转式rto处理后,通过1根28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项目rto燃烧器采用低氮燃烧技术,产生废气污染物主要为so2、nox、颗粒物,废气排放适用标准包括《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进行合理布局,并采取必要的减振、隔声、消声等措施进行降噪处理,做到厂界噪声达标。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弃物分类收集、处置。生活垃圾分类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处置。废边角料、废保护膜和不合格品等一般固废分类暂存后综合利用,废保护膜及废边角料外售处置,d级不合格品交由环卫部门处理。废清洗溶剂、废包装桶、废抹布、废uv灯管、废沸石吸附材料、废过滤网等危险废物及时交由资质单位处置,日产日清。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鉴别执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7-2007);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五)严控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严格落实分区防渗,对原胶仓库、涂布生产区域、调配车间、初期雨水池和事故应急池等区域采取重点防渗。项目场地布设1个地下水监测井,制定有效的监测计划并定期开展监测。发现污染时应立即采取措施阻断污染源,防止污染扩延并清理污染。 (六)强化环境风险预防和应急措施。涂布综合厂房北侧地下建设1座1000m3事故应急池和1座150m3初期雨水池,用于收集事故废水和初期雨水。按照《报告书》要求的执行各项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制定完善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纳入县区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体系,依法开展应急演练,确保突发事故状态下次生环境影响程度可控。 (七)加强环境管理及监测。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制,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及维护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开展监测。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 (八)按《报告书》要求,本项目设置以厂界为执行边界的200 m环境防护距离。你单位应主动告知当地政府做好环境防护距离内规划控制工作,不得在环境防护距离内规划建设不相容的建设项目。 (九)有关本项目其他污染治理及环境影响减缓措施,严格按照《报告书》文本的相关内容认真落实。 | ||||
公众参与情况: |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
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 ||||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
受理部门: | ******管理局生态环境窗口 | 联系电话: | 0551-****** | ||
邮箱: | ****** | 通讯地址: | ******管理局生态环境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