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国家同步辐射实验室新建新光源预研科研用房项目电缆采购与安装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
一、项目相关情况
******大学国家同步辐射实验室新建新光源预研科研用房项目电缆采购与安装工程
招标项目编号:2024ghgc-08-06-147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2024年8月7日
开标日期:2024年8月19日
******大学国家同步辐射实验室新建新光源预研科研用房项目电缆采购与安装工程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
******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金寨路91号立基大厦办2-505
投标报价:人民币:肆拾叁万贰仟叁佰叁拾贰元壹角叁分(¥432332.13)
质量:合格
工期:30天
******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包河区繁华大道与吉林路交口联东u谷合肥滨湖国际企业港48#
投标报价:人民币:肆拾捌万贰仟贰佰玖拾壹元伍角捌分(¥482291.58)
质量:合格
工期:30天
******大学
地址:合肥市金寨路96号
联系人:孙老师
联系方式:0551-******
******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299号铂金汉宫7栋商务楼13、14层
邮编:230001
联系人:薛工
电话:******
公示期:2024年8月20日至2024年8月22日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299号铂金汉宫7栋商务楼13、14层,联系人:薛工,联系电话:******。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投标人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2024年8月20日
一、项目相关情况
******大学国家同步辐射实验室新建新光源预研科研用房项目电缆采购与安装工程
招标项目编号:2024ghgc-08-06-147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2024年8月7日
开标日期:2024年8月19日
******大学国家同步辐射实验室新建新光源预研科研用房项目电缆采购与安装工程中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
******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金寨路91号立基大厦办2-505
投标报价:人民币:肆拾叁万贰仟叁佰叁拾贰元壹角叁分(¥432332.13)
质量:合格
工期:30天
******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包河区繁华大道与吉林路交口联东u谷合肥滨湖国际企业港48#
投标报价:人民币:肆拾捌万贰仟贰佰玖拾壹元伍角捌分(¥482291.58)
质量:合格
工期:30天
******大学
地址:合肥市金寨路96号
联系人:孙老师
联系方式:0551-******
******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299号铂金汉宫7栋商务楼13、14层
邮编:230001
联系人:薛工
电话:******
公示期:2024年8月20日至2024年8月22日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299号铂金汉宫7栋商务楼13、14层,联系人:薛工,联系电话:******。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投标人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202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