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合肥市污泥集中资源化处置中心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5日。
拟批准环境评价报告书的项目
拟批准环境评价报告书的项目
拟批准环境评价报告书的项目 | |||||
项目名称: | 合肥市污泥集中资源化处置中心项目 | ||||
建设地点: | 合肥蜀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段公路(振兴路)和蜀山大道(习友路)东北角市政产业园 | ||||
建设单位: | ******有限公司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有限公司 | 公示时间: | 2024年09月11日 | ||
项目概况: | 项目位于合肥蜀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段公路(振兴路)和蜀山大道(习友路)东北角市政产业园,占地面积约43.5亩。项目主要建设污泥贮存输送系统、污泥脱水系统、锅炉焚烧系统、汽轮机发电机系统、烟气净化系统及其他配套系统。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建成后,可处理市政污泥及一般工业废弃物1000吨/日;全部建成后市政污泥及一般工业废弃物总处置能力为2000吨/日。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加强水污染防治。本项目废水主要有清洗废水(设备冲洗废水、地坪冲洗废水)、污泥脱水废水(车辆冲洗水、污泥本身脱水废水、稀释补水废水)、废气净化处理水(烟气湿式洗涤废水、臭气处理装置排水)、化水站除盐水制备浓水、锅炉排污水、循环水系统置换废水、生活污水等以及初期雨水。车辆冲洗废水、污泥脱水废水部分回用于污泥稀释用水,地面清洗废水、设备冲洗废水、污泥脱水废水、实验室废水、除臭装置废水、烟气湿式洗涤废水等生产废水经过厂区污水处理站(调节+沉淀+a/o+mbr)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汇同循环水系统废水、化水站除盐水废水、锅炉排水一并通过总排口排入西部新城污水处理厂。 项目废水经过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达到西部新城污水处理厂的接管标准以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道排入西部新城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处理后排入蒋口河。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气主要有:锅炉烟气,滑架仓及污泥坑恶臭,卸料大厅、栈桥、污泥脱水区、污水处理站的产生的恶臭气体,飞灰存储区、消石灰仓、活性炭仓等产生的呼吸废气。主要污染物为烟尘、酸性气体(hcl、hf、so2、nox等)、co、氨、重金属(汞、铅、镉、铬、砷、锰等)及二噁英、h2s等。 焚烧废气炉内收集,滑架仓及污泥坑采用密封设计,滑架仓及污泥坑的恶臭气体通过锅炉一、二次风机引入锅炉。收集的废气通过管道引至“sncr+静电除尘器+干法(喷活性炭及消石灰)+袋式除尘器+湿式洗涤塔”装置处理,处理后通过1根6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锅炉定期检修停炉时,将滑架仓及污泥坑内的恶臭气体引入“化学洗涤+活性炭除臭系统”,经除臭系统处理后通过32m高排气筒(da003)排放。卸料大厅、栈桥、污泥脱水区、污水处理站通过厂房微负压收集,送入臭气处理系统,恶臭气体经过“化学洗涤+生物洗涤+活性炭”的除臭方式处理后,由22m高排气筒da002排放。粗灰储罐进料、卸料产生的粉尘属于有组织排放。项目在17m高粗灰储罐顶部设置1个仓顶覆膜布袋除尘器,含尘废气经覆膜布袋除尘器除尘处理后于罐顶排放。细灰储罐、活性炭储罐、消石灰储罐顶部分别设置1个仓顶除尘器,含尘废气经仓顶除尘器除尘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收集到的颗粒物落回到各自贮仓。 项目产生的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重金属、二噁英类、一氧化碳经收集、处理后排放浓度能够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及2019修改单中规定的排放限值要求,氟化物、粗灰储罐颗粒物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经收集、处理后排放浓度以及排放速率均能够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排放要求。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进行合理布局,并采取必要的减振、隔声、消声等措施进行降噪处理,做到厂界噪声达标。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营运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弃物分类收集、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包括炉渣、污水处理站污泥、粗灰、废滤膜等,外运综合利用;危险废物包括废矿物油、废布袋、废活性炭、废矿物油桶等,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待鉴定固废包括细灰等,在产生后交有资质单位进行鉴别,鉴别结果为危废的作为危险废物处理,鉴别结果为一般固废的作为一般固废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执行;危险废物临时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有关规定。 (五)严控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严格落实分区防渗对污泥储坑及边沟、污泥脱水区、危险化学品贮存区、罐区、污水处理站及其地下水池、污水收集沟和池******消防水池等区域为一般防渗区。项目场地下游及厂区内各设1个监测井,制定有效的监测计划并定期开展监测。发现污染时应立即采取措施阻断污染源,防止污染扩延并清理污染。 (六)强化环境风险预防和应急措施。设置1座800m3的事故水池和1座300m3的初期雨水池,用于收集事故废水和初期雨水。按照《报告书》要求的执行各项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制定完善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纳入县区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体系,依法开展应急演练,确保突发事故状态下次生环境影响程度可控。 (七)加强环境管理及监测。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制,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及维护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开展监测。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 (八)按《报告书》要求,本项目设置以厂界为执行边界的300 m环境防护距离。你单位应主动告知当地政府做好环境防护距离内规划控制工作,不得在环境防护距离内规划建设不相容的建设项目。 (九)有关本项目其他污染治理及环境影响减缓措施,严格按照《报告书》文本的相关内容认真落实。 | ||||
公众参与情况: |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
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 ||||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
受理部门: | ******管理局生态环境窗口 | 联系电话: | 0551-****** | ||
邮箱: | ****** | 通讯地址: | ******管理局生态环境窗口 |